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政策  >> 查看详情

中华园林苗木网,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15 12:28:09   作者:www.wyx186.com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中华园林苗木网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定和《济南市园林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园林绿地工程建设是指公共绿地、居住绿地、特种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园林设施建设是指假山、水

中华园林苗木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工程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定和《济南市园林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园林绿地工程建设是指公共绿地、居住绿地、特种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

园林设施建设是指假山、水景、园路、亭、廊、园墙、园小品等园林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济南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园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1) 持资质等级申报、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已开业企业统计年报等相关证明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根据审批权限,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省建委审批,直接审批非等级施工企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他人使用。

第八条外国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地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包工程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和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园林绿化工程。确需承包超等级工程的,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1) 城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2) 县(市)、建设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 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失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办理验收手续,并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罚款1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1000元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1000元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 园林绿化  主管部门  园林  审批  等级  批准  
特别提醒:本网站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是传递更多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本网站同意其观点。其原创性及文中所述文字内容均未经本网站确认。我们对本条款及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网站不承担侵权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如果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邮箱:d_haijun@163.com),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本类更新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